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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卡使用须知


发布时间:2013-11-01 编辑:财政税务 点击:[]


一、各位老师,我校公务卡已办理近千张,请收到卡的老师严格按照公务卡管理办法办理自己的业务,从10月24日起财务处不再办理现金业务。10月24日以后进行的各项业务,报账必须凭公务卡消费小票和发票,否则不予报账。

二、还有少数老师的公务卡还在办理中,近期将会发放到位。

三、还未办理公务卡的老师,请与财务处办公室刘国亮老师联系,迅速提供个人信息,抓紧办理。

附件: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公务卡结算管理办法(试行)

                                                       计划财务处

                                                     2013年10月23日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公务卡结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规范财务管理,减少现金支付结算,增强公务支出透明度,根据《河南省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豫财办库[2007]14号)、《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豫财库[2012]41号)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学校在职在编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也叫贷记卡)。

第二章 公务卡的管理

第三条 公务卡的使用者为学校在职正式教职工。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由持卡人保管、使用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四条 公务卡是一种信用卡,具有透支功能,持卡人可以在透支额度以内先刷卡消费,在透支免息期内及时还款不收取利息,超过免息期则要收取罚息。

公务卡可以用于个人消费,个人消费部分个人负担。公务卡不收年费。

第五条 公务卡的适用范围是行政事业单位原使用现金结算方式的零星商品、服务支出,包括办公费、印刷业、咨询费、会议费、手续费等16项内容。强制结算目录以内的项目必须使用公务卡结算。(后附《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原使用转账方式结算的,可以继续使用转账方式。

下列情况可仍实行现金结算,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

1.支付给单位临时聘用人员(不含长期聘用人员)的费用;

2.按规定支付给个人的慰问金、抚恤救济金等支出;

3.签证费、快递费、过桥过路费、火车费、汽车费、出租车费、异地出差燃油费等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

4.在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零星支出;

5.其他特殊情况所需使用现金结算的。

第六条 公务卡的开立程序,在职在编教职工提出申请,人事部门出具证明后,按银行要求填写“河南省预算单位公务卡申请表”和协议书、承诺书等,并附上身份证复印件,由财务处统一办理。

第七条.学校选择财政国库集中支付零余款账户开户行——农业银行的“白穗公务卡”作为我校的教职工公务卡。

第八条 公务卡的透支信用额度为1—5万元,特殊岗位人员可提出增加授信额度申请,按发卡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公务卡遗失或毁损的补办等事项由个人自行到发卡行申请办理,并通过财务处及时通知发卡银行维护相关信息。

第十条 教职工因调离、退休等原因离开学校,人事处负责将信息变动情况及时通知财务处,变动人员应按要求及时还清债务,结清余额并办理销户手续。

第十一条 公务卡由申请人持有并保管使用,公务卡需要设置密码。

第十二条 公务卡持有人在办理报销手续之前,无论是公务消费还是个人消费均属持卡人个人行为。公务卡个人消费行为所产生的债务、费用由持卡人个人承担。

第十三条 公务卡公务支出不允许透支提取现金,对透支提取现金的行为,视同个人消费,由此产生的罚息费用等由持卡人个人负担。

第十四条 公务卡因保管不善、使用不当造成的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等由个人负责。

第十五条 发卡银行负责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帐户资金变动情况和还款提示等信息,持卡人负责公务卡日常结算对账。

第三章 公务卡结算和报销

第十六条 使用公务卡结算,不改变学校现行财务管理制度和报账审批程序。

第十七条 持卡人在使用公务卡进行公务消费前,必须经有关部门财务负责人批准,并明确开支范围和开支金额。部门负责人要严格按照财经纪律和学校财务制度审批,防止支出的随意性,保证公务支出控制在预算范围之内。

第十八条 持卡人因公务活动使用公务卡消费时,必须取得本人签名的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和正式税务发票(或财政收据),发票和交易凭条缺一或两者金额不符都不得报销。大宗采购还应提供所购商品明细清单。

第十九条 持卡人在办理报销手续时,如果既有现金消费又有公务卡消费,应根据不同的结算方式,分别填制报销凭证审批报销。持卡人在刷卡消费时,必须分清个人消费和公务消费,个人消费部分学校不予以报销。

第二十条 持卡人用于公务消费后,应尽快整理有关票据交易凭条,在一周内按照财务程序审批报销,因未能及时报销造成的罚息等由个人承担。

第二十一条 财务部门按规定对报销凭证进行审核后,登陆公务卡支持系统,根据持卡人提供的姓名、交易日期和消费金额等信息,查询核对公务消费信息的真实性,审核确认后予以报销。

第二十二条 财务部门复核人员将公务卡支持系统所生成的公务支出明细表和汇总表与支出报销单进行复核确认,统一办理公务卡还款业务。

第二十三条 持卡人自行查询确认公务卡报销后的资金到帐情况,若有异常,应及时向财务部门说明并及早处理。

第四章

第二十四条 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原则上不再向教职工个人办理现金借款,不具备刷卡环境,又确需进行公务消费时,由个人先行垫付资金,然后按照财务报销程序进行报销。

第二十五条 学校发给教职工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等工资性支出仍通过原个人所持有银行卡发放。

第二十六条 学校财务部门对公务卡使用过程存在的问题应及时与省财政厅公务卡发卡银行保持联系,为提卡人提供良好的服务和技术支撑。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学校财务处负责。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3年9月28日起执行。

附件: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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