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激励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表彰和奖励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新、体育竞赛以及文艺活动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根据《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生管理规定(试行)》(河财政文[2017]45号)、《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生奖励管理办法》(河财政文[2017]4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院具有我校学籍的本科学生。
第三条 本细则涉及的奖学金为优秀学生奖学金。
第四条 参加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的学生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道德品质优良;
(三)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
(四)学习态度端正,成绩优良;
(五)积极参加学校、院系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取消当年度奖学金参评资格:
(一)休学和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的;
(二)学年内参评课程不及格的;
(三)学年内参评课程申请缓考的;
(四)综合素质测评中基础素质成绩不及格的,基础分未达到当学年及格线;
(五)违反法律法规受到处罚的;
(六)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处分且在处分期限内的;
(七)违反疫情防控规定受到学校处分及学院通报批评的。
第六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用于奖励学业成绩突出,综合素质优秀,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学生。
第七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由院系组织按年级、按专业进行评定,评定时间依据学校时间而定,大约在9月-10月。毕业生优秀学生奖学金每年3月-4月根据大学四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含学业成绩80%和素质测评成绩20%)总和进行评定。
第八条 参评课程根据当学年实际考试情况由教学办公室提供。
第九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比例与奖励金额:
(一)一等奖学金:每人1200元,占学生总人数的5%;
(二)二等奖学金:每人600元,占学生总人数的10%;
(三)三等奖学金:每人300元,占学生总人数的15%。
第十条 评定程序
1、素质测评。学院成立评审委员会。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由学业成绩*80%,素质测评成绩*20%相加产生,作为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基础依据。
2、学院评审。学院评审委员会审定学生综合素质成绩,评审结果公示5日,无异议后报学生处。
3、学校评审。学生处对院系初评名单进行审核、汇总后报学校审定批准。
4、表彰奖励。学校表彰奖励,颁发证书、奖金。
第十一条 未尽事宜由学院评审委员会评议。